您现在的位置: 山东新闻网 > 财经证券 > 理财 > 正文

银监会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2008-4-12 1:38:00 来源: 新浪财经频道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银监会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牛娟娟

  本报北京4月11日讯 记者牛娟娟报道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日前,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细化政策和部署检查两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

  据了解,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银监会于2005年9月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理财产品不断创新,但与此同时,部分商业银行未有效加强理财业务的管理,少数商业银行未按照《办法》和《指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理财业务,出现了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客户评估流于形式、风险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业务人员误导销售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银监会发布的上述《通知》,正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秩序,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对上述《办法》和《指引》进行的细化。该《通知》从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严格理财业务人员管理等方面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作出更加清晰的指引,使《办法》和《指引》更具有可操作性。

  银监会在《通知》中明确,商业银行应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办法》和《指引》中关于保证收益类产品设计、产品研发设计工作流程、成本与收益测算、起点金额设置、编制产品开发报告的规定,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前,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情况,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应建立客户评估机制,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进行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

  同时,《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规范产品宣传材料,合规宣传和营销理财产品,加强风险揭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如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最重要内容。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充分履行银行责任,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避免导致客户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商业银行还应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理财业务人员管理,提高理财从业人员素质。

  此外,银监会还在《通知》中要求各商业银行于近期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自查,部署各银监会派出机构采取暗访的形式对辖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调查。对于商业银行自查中未发现或者自查后未改正的问题,银监会将根据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关于 理财 商业 规范 的新闻
    今日推荐
    山东媒体头条
     
    我也评两句
    匿名发表

    热点推荐
    社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