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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应对新的挑战与发展

2008-3-26 10:20:00 来源: 中国财经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应对新的挑战与发展

  ??浅谈对我国政府采购几个问题的认识

  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政府采购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的形势下,我们要对当前改革形势有进一步的了解,充分认识改革任务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并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应对新一轮的挑战与发展。为此,笔者对一些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谈一谈个人的认识。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政府采购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有几百年发展历史,,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非常健全。就采购范围和规模来讲,,欧美国家的政府采购范围非常宽泛,涵盖了政府及公共部门所有采购活动,其范围不仅是政府部门使用政府预算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还包括涉及国计民生的铁路、市政工程、电力、通讯、机场、停车场、港口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尤其是近些年来,欧美国家只要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不论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还是向私人融资,也不论是政府部门采购还是由私人企业承办,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例如,西班牙私人建设体育场馆,由于属于公众活动场所,也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欧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年度GDP的10%左右。

  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购买行为,在采购管理范围口径上,比国际管理范围窄,尽管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增长很快,年均增长近40%,但规模总量与国际上政府采购规模占GDP10%的比重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也就是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较窄,即使按法律规定做到应采尽采,其规模也难以达到国际通常水平。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空间和规模增长的潜力仍然很大。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对政府采购的促进作用,加大推进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力度,探索建立公共工程、药品等实行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机制等措施,切实从广度和深度上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这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关于切实做好规范化管理工作

  在做好规范化管理方面,目前比较集中的是专家管理和采购文件编制标准化两个问题。关于评审专家管理问题,许多人提出要减少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扩大专家库的专家数量,实现资源共享。这个建议非常好,财政部已经开始研究这个问题,并准备从3个方面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一是完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办法,将评审专家自由打分改为只能按事先设定的分值进行符合性打分。二是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充实和扩大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容量,在此基础上,与地方现有评审专家库资源整合,形成全国联网、相互连通共享的专家库。三是建立评审专家考核评议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行为的约束。

  关于采购文件编制标准化问题。制定规范政府采购文件标准格式文本,是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的需要,许多地方已经编制了地方性采购文件标准格式文本,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财政部也开始着手研究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指南,对5种采购方式采购文件的编制内容作出统一规范要求,计划今年上半年完成初稿,同时,还要研究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争取今年完成。关于继续做好“管采分离”工作

  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是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有利于改革发展和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正确选择,是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对此,《政府采购法》已经有明确规定。完善的“管采分离”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就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下,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等执行操作部门依法组织具体采购活动。

  “管采分离”关键是建立良好的、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指导和监督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工作,协调各个采购关系、投诉处理和检查处罚等管理性工作,不参与和干预具体采购交易活动。采购单位是采购项目需求者和使用者,作为采购主体要执行政府采购各项规章制度,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按法律规定,属于采购代理机构,但它与社会其他代理机构不同,是政府设立强制代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法律同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不具有管理职能。

  目前,这项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仍然要继续推进,推进的重点是在机构和职能已经分离的基础上,研究和建立职责明晰、协调有序的运行机制,形成规范的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相分离的监管体制。正如张通部长助理在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讲话中已经强调的,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是一个工作的两个方面,机构职能分设不等于工作割裂,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相互监督。财政部门要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政策制度依据。集中采购机构要把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落实到位,逐步实现机构专业化和人员职业化,提高政策制度把握水平,提高业务代理能力。关于大力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

  当前,国际上对电子化政府采购非常关注和重视,并且认为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所谓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公共部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核心内容是通过电子系统打破时间和空间障碍,增强采购信息透明度,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通常由管理平台和交易平台组成,它的主要优势是:在经济效益方面,可以降低价格和管理成本,缩短了招标准备时间,减少了人为因素,增强了采购及时性,提高了采购准确性和质量,健全完善了统计体系。在监督管理方面,实现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减少了纸质文件容易出现的错误和人为因素,方便监督。同时还可以打破地域限制。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已开展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实践。

  我国不少地方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探索,并且积累了不少经验,希望地方继续加大力度,不断完善和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创造条件。与此同时,财政部将认真研究国际上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先进经验,吸收国内各方面电子化开发实施经验,加快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进度,尽快启动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工作,推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关于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

  投诉是《政府采购法》为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而规定的救济渠道,其主要作用有两个:一是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一旦发现自己在采购活动中利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裁决,以维护合法权益。二是发挥供应商监督的作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投诉发现采购活动中的问题,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途径之一。可见,供应商投诉到监督管理部门,不是告监督管理部门的“状”,而是请求监督管理部门主持公正,是加强监督管理的好机制。同时,加入GPA后,还要按国际规则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相关人员要有法官资格。因此,各级财政部门不能有抵触畏难情绪,不能把投诉处理工作看成是问题负担,而要看到是一种好的监督机制。当然,也要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和程序,既欢迎供应商以合法的方式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要防止随意或恶意投诉。在处理投诉中,要善于借力借智,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建立投诉处理专家评审机制,吸收法律、技术等专家参与,提高处理决定准确性、合法性和科学性,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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